李沧法院:“薪”事起争议 调解化忧“酬”

百度新闻 2023-08-25 22:46:02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李某某等四人为某公司原职工,2023年6月13日四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约定于2023年6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四人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12日的工资共计74648.43元,若逾期发放,需支付双倍工资。四人于协议签订当天,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四人发放工资,四人遂分别诉至李沧区人民法院。

法官认为,该四起案件为同一被告,案件基本事实一致,起诉前双方已对彼此的权利义务作了确认,法律关系相对简单,适宜调解办理,于是与四原告及某公司逐一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均带有情绪。四原告表示公司目前经营不善,四人离职合法合规,且公司可能像之前不履行《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一样不履行调解协议,因此不希望调解,要求依法尽快判决。某公司表示,目前其公司已发生类似情况二十余件,其他员工工资已发放完毕,但该四人因与公司就工资金额、用工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己公司坚决要求开庭审理,重新对双方之间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一方面向四原告说明调解可较快解决纠纷,相比开庭审理可以更快拿到工资,并提出调解建议:四人可与公司商定一定期限内支付工资,若公司不按期履行便加罚则,最大限度保留四人的起诉意见。另一方面,向被告耐心释法明理,说明《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如不履行将影响公司声誉,协商调解也可以将公司损失降至最低。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公司于一周内按照《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向四人发放工资。截至目前,四人工资均已发放完毕,案结事了。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薄克国 通讯员 张少艾 报道)

责任编辑: 李忠运 王菁华

上观号作者: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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