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典型案例 | 崔某侵犯“贵州茅台”商标案

深圳宝安法院 2023-04-28 18:19:14

案情简介


【资料图】

2020年8月,被告崔某回贵州老家时认识了张某(另案处理),对方称可以提供一种53度的茅台品鉴酒,返回深圳后,崔某与张某商谈好上述茅台品鉴酒每瓶价格360元。随后自2020年8月至12月,崔某先后三次向张某购买外包装印有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假冒贵州茅台酒110箱(共1320瓶),存放于自己经营的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深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内,其后卖给朋友容某用于招待朋友,容某分两次支付给崔某购买假冒茅台酒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52000元,崔某已经交付给容某80箱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共计960瓶,尚余30 箱未交付。崔某支付给上家张某购买假冒茅台酒的货款501600元,其从中获利50400元。

202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崔某的深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内,查获印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假冒茅台酒(每瓶500ml,品种:茅台品鉴酒)共384瓶,并抓获被告崔某,还从容某处查获印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假冒茅台酒777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鉴定员鉴定:上述查获的印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权利人茅台酒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以被告人崔某侵害商标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崔某依照“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552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认为,被告崔某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刑事判决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因被告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支付必要维权费用。

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涉案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被告崔某作为经营酒业的从业人员,理应对于茅台等注册商标在该类产品领域知名度、影响力,较普通公众有更明确的认识,但仍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明显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涉案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必然给原告产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崔某销售金额为552000元,数额巨大,可以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对于原告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应以查明的侵权获利所得数额50400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按照该基数的倍数确定被告崔某的赔偿数额。

判决结果

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崔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扣押的被告人崔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相关侵权产品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5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行为人崔某已经为他的错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为何还要另外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崔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崔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在刑事责任之外依然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支付必要维权费用。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考虑到崔某为经营酒业的从业人员,其对茅台酒的知名度有明确的认识,但仍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恶性,且销售金额巨大,在判决被告崔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判决崔某以其侵权获利所得数额的倍数向原告赔偿,展现了对商标侵权人的惩处态度。

近年来,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小利走上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归路。本案中的崔某侵犯他人商标权,意图获得非法利益,最后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要向国家缴纳150000元罚金,向权利人赔偿155000元损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崔某的案例为侵权人敲响了警钟,侵犯知识产权不可取,勤劳致富才是正途。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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